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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西交学〔2017〕37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4-25 来源: 阅读人数: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交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酗酒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或在打架斗殴过程中以各种方式鼓动或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者,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凶器者,包庇及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打人者,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策划、组织他人打架者,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参与二次以上打架者,持械打人者,报复或策动他人打人者,侮辱或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提供赌具或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参与赌博、聚众在校内赌博、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帮助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造谣、诽谤、侮辱、栽赃、陷害、拐骗、威胁、恐吓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得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者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破坏学校公共环境卫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在校内私自摆摊设点,影响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骗取赞助或有关活动经费、在校园内擅自募捐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或严重违反学校门禁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不得侵犯他人或集体财物,违者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或集体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及通讯、网络线路和相关公共设施、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偷窃、勒索、敲诈、诈骗、贪污、冒领、侵占等手段攫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但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帮助他人窝赃者、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二次以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定,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学生举止行为违反公民道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后,予以登记,并进行年检。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且不听劝阻,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不遵守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考场规则、影响考试秩序者,或擅自参加考试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二次考试作弊者,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电子设备与考场外联系或上网查询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中或在提交的学位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且认识态度端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购买、出售或者组织买卖、由他人代写、替他人代写或组织代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冒充教工、学生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转借学生证件、徽章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贷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学生证件、相关证明材料、考试成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者,或未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接受国外大使馆、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基金会资助因私出国(境),隐瞒不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出访期间,随意更改行程和出访内容,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编造理由绕道旅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时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出访期间,公开发表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言论,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出访期间,违反外事纪律,做出有损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参加非法组织,或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从事宗教或其他非法活动,由学校保卫部负责查清事实;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清事实;学生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查清事实;学生违反其他纪律,由学生所在书院(学院)负责查清事实。

    第十九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事实材料、证据材料、申辩材料报学生处(研工部),经学生处(研工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事实材料、证据材料、申辩材料报学生处(研工部),学生处(研工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书院(学院)在收到学生违纪材料后15日内核实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生处(研工部);学生处(研工部)接到各书院(学院)报告后应在10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核实清楚的,经学生处(研工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书院(学院)应当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由书院(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专门小组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由学生所在书院(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应当在处分送达通知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处分期限到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书院(学院)对其表现情况写出考察意见,按期解除处分。

已列入当年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其处分期限自给予处分之日起,毕业前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书院(学院)对其表现情况写出考察意见,表现良好的,即期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最多不得超过15日),档案由学校转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国际处、统战部、保卫处、法律室、团委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书院(学院)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个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办法实施。交流生违纪参照本办法处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可终止其学习,责令离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78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91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西交学〔2007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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