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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7-24 来源: 阅读人数:

西交研〔2017〕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责任,根据中央、教育部和《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西交党发〔2016〕31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也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首要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

    第四条  导师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前沿院、医学部、金禾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在岗的所有博士生、硕士生导师。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思想引导。导师要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在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将培养研究生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以及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放在首要位置,加强对创新精神、团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并贯穿于教学、科研等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

    第七条  行为示范。导师要以“率先垂范、言传身教”为准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注重自身师德师风建设,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术学风等方面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八条  管理监督。导师要对研究生在政治方向、组织纪律、学术道德、日常行为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引导研究生崇尚科学、求真务实、刻苦好学、严谨治学,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九条  关心帮助。导师要定期与研究生进行谈心谈话,听取研究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对研究生在日常学习、科学研究、职业选择、情感生活等方面遇到的思想困惑和现实困难给予关心和帮助;发现研究生出现思想或心理等异常情况应及时疏导并上报学院党组织;对长期在校外学习、做课题的研究生,要定期保持联系。

    第十条  就业指导。导师要加强对研究生的就业指导,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就业观和择业观,鼓励研究生到基层去,艰苦的地方去,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同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积极帮助,促进研究生就业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审核把关。导师在招生录取时要认真考查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在培养过程中要持续关注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在研究生评优评奖、申请毕业和学位等重要节点,对其思想品德作出客观、严肃、负责的鉴定。

    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导师要及时掌握研究生的学习、科研进展和生活情况,严格执行研究生离校外出请销假制度和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规范日常行为,注重心理疏导,强化人身安全与国家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谈心交流。导师每个月应与研究生谈心谈话至少1次,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积极解决研究生的思想困惑和实际困难。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做到既讲道理又办实事。

    第十四条  反馈沟通。导师要及时与学院党组织、研究生辅导员沟通交流研究生的思想动态与现实表现。

    第十五条  支持配合。导师要主动了解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研究生入学教育、专业教育、学术道德教育等重大集体活动;协助配合学校、学院做好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竞赛、挂职锻炼、校园文化活动和承担“三助一辅”任务,锻炼研究生的综合素质;积极参与研究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善后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完善导师遴选和考核制度。学校把教师的育人水平作为遴选和考核导师的必要条件。对于未认真履行思想政治教育职责的导师,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进,导致严重后果的,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制度。在新任导师培训工作中,安排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题,邀请教书育人业绩突出的导师交流经验,增强新任导师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第十八条  加强评优树模工作。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研究生导师、优秀导师团队”评选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责任履行情况作为重要考察内容,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要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责任,注重导师与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协同,及时帮助导师解决育人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帮助解决导师的合理诉求,确保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要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学院上报的危机事件,与导师、学院一道聚成育人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研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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