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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03-26 来源: 阅读人数:

西安交通大学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交研〔2015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为适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加强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聘用,进一步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和《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西交研〔2014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从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入手,创新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

第三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与管理要有利于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 根据不同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特点,除聘任校内老师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外,还应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企)业专家及国(境)外专家担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组建专业化的教学团队,逐步形成稳定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第五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逐步采用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鼓励建立导师组制,组建由相关学科领域校内老师和行(企)业专家组成的导师团队共同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六条 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导师应努力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校内导师是指导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的指导内容应有所侧重,相互补充,共同完成指导工作。

第七条 导师聘任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 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在任期内未能履行导师职责的,或违反学术道德的,或违法乱纪的,学校终止其导师资格。

第二章 校内导师

第九条 聘任对象与基本条件

(一)聘任对象: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拥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干部。

(二)基本条件: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学术行为端正,遵纪守法。

2、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3、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1)一般要求在相关行(企)业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或2)至少负责1项横向课题,或参与2项横向课题;或3)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至少1项,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合计至少2项。

4、年龄不超过58岁。

5、有科研经费。

第十条 职责与权利

(一)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熟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环节和要求,严格执行学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

(二)在招生过程中,选拔与接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觉遵守国家与学校的有关规定,公正、公平、严格地选拔优秀生源。

(三)承担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专题讲座、实践指导等培养工作。

(四)树立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按照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定期检查和督促研究生完成学习与科研任务。

(五)与校外导师配合,制定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在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与研究生保持沟通,对其进行理论指导,并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给定成绩。

(六)与校外导师配合,确定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对学位论文进行理论与规范指导,严把论文质量关。

第十一条 申请与审核

(一)导师资格由个人申请,学院初审,学校核准。

(二)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西安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提交本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支撑材料。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确定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复核、备案。

第三章 校外导师

第十二条 聘任对象与基本条件

(一)聘任对象:行(企)业专家及国(境)外专家。

(二)基本条件: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学术行为端正,遵纪守法。

2、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技术骨干、或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当于副高以上技术职务或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专家。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应在行(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业绩突出,且1)至少负责完成1项研究课题;或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至少1项,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合计至少2项。

4、年龄不超过65岁。

5、能够提供科研经费。

6、愿意担任西安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并愿为此付出时间和精力。

第十三条 职责与权利

1. 选拔与接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2. 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参观、考察、实习的便利。

3. 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专业技术讲座。

4. 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参加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答辩等关键环节,对学位论文的质量负有一定责任。

5. 享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署名权。

第十四条 申请与审核

(一)校外导师资格由个人申请,至少1名校内专家推荐,学院初审,学校核准。

(二)校外人员自愿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申请表》,提交推荐信和本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支撑材料。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确定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复核、备案。

学校统一颁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书。一般聘任期为三年。任期结束后,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者,经本人同意,可续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初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映情况或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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