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西交研〔2013〕28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由研究生院在当年的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布。
预申请资格审查与注册
第四条
凡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注册同等学力硕士学位预申请资格。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相关简章为准,一般为每年5月份。)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材料(加印密封)。
第六条
学校收讫上述材料后(必要时,可由学院组织考核),在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后,发布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第七条
初审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联系确定指导教师,并报所在学院审核备案。学院将汇总名单(包括申请人和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八条
学校、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签署三方协议。申请人缴纳费用后,注册生效。研究生院负责发布年度具有预申请资格人员正式名单(注册名单)。
自正式批准注册后,申请人一般应在六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并申请学位,逾期则自动取消申请资格。对于逾期未能获得硕士学位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为其出具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证明证书。
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九条
经注册的申请人,应及时与指导教师联系,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可登录学校研究生选课系统选修课程。申请人可以选择与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堂上课(必要时,学院可以为申请人单独开班上课),也可自修,但必须与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卷考试,任课教师按相同标准评卷。
第十条
申请人必须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试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对于暂未列入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范围的学科(专业),申请人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第十一条
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申请人应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同等学力申请硕士信息平台统一报名和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校内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每年六月初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进行,成绩由学院负责录入到研究生成绩单中。
第十二条
申请人自正式批准注册之日起,必须在五年之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视为自动放弃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学位论文与水平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包括选题、开题及其理论研究与实验工作。
第十四条
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符合《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
论文评阅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批学位论文送审事项。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
(2)资格审查表;
(3)课程考试成绩单;
(4)学位论文规范审查表;
(5)学位论文;
(6)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如科研报告、工程设计、发明专利证书等),其中,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应发表在省级以上刊物,且西安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提交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
(二)学院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学位论文实行盲审,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对于评阅意见的处理,规定如下:
(1)当有1位评阅人的评审意见为“同意修改后申请答辩”时,申请人应按专家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细致修改,并填写《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申请答辩。
(2)当有1位评阅人的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自收到评审意见起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
(3)如果论文按照评审人的意见进行了重大修改,原评审意见已经完全不能反映修改后论文的学术水平时,申请人亦可以申请终止此次学位申请。自收到评审意见起半年以后,申请人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
(4)当评审人不认可修改意见,或申请人与评审人对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争议时,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申辩意见,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将原论文提交另一位评审人进行盲审,并以此次盲审意见作为是否同意组织答辩的依据。此前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审定意见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授予学位时参考。
(四)为保证评审人有充分的评审时间,自提交送审论文到学院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不得查询、催促。学院应及时在网上公布评审意见的返回情况。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批论文答辩事项。
(1)论文答辩应在同等学力人员提交学位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答辩之前,申请人应登录研究生院管理系统录入学位信息。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老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终止。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在此过程中,申请人不得向西安交通大学之外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其他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将整理完备的学位评审档案(包括硕士学位申请表、成绩单、学位授予证明书、正本学位论文)送交校档案馆存档。获得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向学校图书馆提交纸介质正本学位论文一册及其电子版存档交流。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